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阿斗呀”,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飞机福”,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牛继”,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佳、陈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伙同陈某甲、张某某、邱某某(已死亡)、谢某乙(在逃)等人合股在罗定市罗平镇营下村委谢屋祠堂附近的空地开设赌场,购买了台凳、椅子、扑克等赌博工具,招引谢某丙、谢某丁、梁某某、陈某乙等多名赌博人员到场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其中,谢某甲主要负责赌场整体的管理运作,陈某甲主要负责发牌、抽水等工作,张某某主要负责赌场台凳、椅子的摆放和收拾等工作。期间,赌场每天约有10至30多名赌博人员到场参与赌博,赌场营利累计人民币16000元以上,谢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等人均参与了赌场的利润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张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招引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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