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谢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为获取不法利益,于2019年02月03开始至2019年03月08日,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的小卖部门前提供赌具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期间共约获利12000元。2019年03月08日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在吴川市**镇**村**号的小卖部门前将参赌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625元、赌具扑克牌1副、赌台1张、凳子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谢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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