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谢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某某古玩城经营古董收藏生意,在经营过程中结识了被告人林某某。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帮被害人谢某某购买10枚面值1元的中国人民银行纪念币,2600元一枚,共需26000元。被害人谢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一体机分别向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账号转入人民币7900、9300、8800元。被告人林某某收到被害人转入的26000元后,没有帮被害人购买纪念币,而是用于赌博挥霍掉。
2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帮被害人谢某某购买250张面值5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纪念钞,每张75元,共需18750元。被害人谢某某于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11800元、通过微信支付转账200元,共转12000给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6750元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收到被害人谢某某的18750元后,用于赌博挥霍掉。
2019年10月27日,林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工农派出所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制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一体机记账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44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蓝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害人谢某某无附带民事诉讼。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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