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某某诈骗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陈某恒相信迷信,以谢某某的泰国师傅帮陈某恒作法、求子、消灾为由,叫陈某恒送一辆汽车由他交给他泰国师傅。陈某恒信以为真,逐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路虎牌小汽车,过户到谢某某名下,由谢某某开到泰国交给其师傅。谢某某接到车后一直在中国,将车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2、换押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