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谢雨根,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5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7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雨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谢雨根窜至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马家坪弄****号刘某某家一栋正在装修的楼房内,将已铺设好的电线拽出盗走共约48斤,销赃得款200余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920元。
2020年8月26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栗山镇**村将被告人谢雨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盛发五金售货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雨根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雨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雨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雨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雨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雨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雨根现在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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