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1********,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榆林市**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中路**号**号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5月26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廉江市安铺镇**路**号一楼经营一家名为**游艺电玩城的赌博游戏机室,该赌博游戏机室中共有39台具有赌博性质的赌博游戏机。被告人谢某某聘请黄某某、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负责该赌博游戏机室日常工作。另有陈某丁(另案处理)负责帮赌徒退分、上分,并通过帮赌徒退分时会按照一定比例赚取差价获利,吸引赌徒到该游戏机室赌博。2019年5月26日19时许,赌场工作人员黄某某、戚某某、陈某甲、陈某丁及赌博人员戚某、吴某某、黄某甲、梁某某、梁某甲、黄某乙等人被抓获,并现场扣押该赌博游戏机室的赌博游戏机39台、赌资现金11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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