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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寻衅滋事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谢明辉,男,1980年1月11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社区牛井*村云南省宾川县**镇**村。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1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明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陈铕源(已另案起诉)通过伪造转让协议的方式,欲占有朱某某位于宾川县**乡宾川县**乡大干塘的苹果园。2019年9月16日,陈铕源安排被告人谢明辉进入宾川县**乡宾川县**乡大干塘看守苹果园,被告人谢明辉到苹果园后与朱某某的工人李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要求李某某搬离苹果园,李某某到达苹果园后,被告人谢明辉和李某某再次发生争吵,谢明辉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李某某(未刺中),后被劝开。经鉴定,被告人谢明辉所使用的跳刀一把属管制刀具;经鉴定,陈铕源提交的转让协议中朱某某的指纹和手印均是吴杨程(已另案起诉)的指纹和手印;经认定,朱某某位于宾川县**乡宾川县**乡大干塘的苹果园422亩19240株苹果树挂果前4年的投入和苹果园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格为人民币318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被告人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辉肆意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明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玲

检察官助理:何紫婷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明辉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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