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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武县**镇**行政村原****书记,住成武县**楼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将成武县**镇**小学原校舍自谢楼村委会购买后用于开办幼儿园至2015年9月。2015年9月18日,**村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谢某某经营幼儿园的平房十二间及所占地皮征用。因谢楼村委会未能支付谢某某征用款,该征用协议未履行。2016年10月26日,马某某出资25万元购买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该幼儿园,同年12月17日谢某某收到该25万元的转让款。2016年底,国家拨付475621.63元在马某某购买的上述幼儿园土地上建设幼儿园,附属于谢楼小学。2017年9月,幼儿园主体建成后,被告人谢某某未经张楼镇教委、谢楼小学等部门同意私自搬进幼儿园办园。经张楼镇政府、镇教委及谢楼小学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谢某某拒不归还幼儿园。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主动将幼儿园交回张楼镇学区管理,张楼学区委托谢楼小学接管谢楼幼儿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幼儿园转让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申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任意占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幼儿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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