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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0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及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徐某某庞客音乐餐吧门口处因喝酒醉,无故将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打伤,经鉴定,邓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方已与辩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有证据有:

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欧打他人,致三被害人达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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