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山源土特产超市门口,被告人谢某某因经济纠纷躺在山源土特产超市门口阻碍超市经营。狮子沟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姚某某出警对谢某某劝阻未果后对谢某某依法传唤,谢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蹬踹民警王某某腿部。民警将谢某某带上警车后,谢某某在警车上用手掐民警王某某右上臂内侧。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管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