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4********,壮族,初中文化,住港北区**路**号院**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廉石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前往交警二大队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上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英禄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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