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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汽车4S店客服,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大道**民宅,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7日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利从微信名为“染某某”的男子(身份未明)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46965条,再转卖给微信号为“小某某”的男子(身份未明)。谢某某共收取“小某某”18338元,转给“染某某”10300元,其本人从中非法获利8083元。2020年9月16日谢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8083元给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转账记录、QQ文件等书证。2.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丹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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