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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委**号,现住靖边县**路**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委**号,现住靖边县**路**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奇迹陕西棋牌”手机软件,并创建微信****(先后五次创建微信****,****内成员50到70人不等)拉拢微信好友进群****,被告人陈某某在谢某某忙的时候代替谢某某管理****成员和参赌人对账等事情。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玩下积分后,按约定的积分和赌资比例在微信群内使用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进行****,每局结束后的大赢家向谢某某支付3元到8元钱不等的房卡钱。该谢共抽取渔利达23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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