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坤,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建阳区**街道**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坤酒后驾驶闽******的长安牌蓝色小型轿车,途经长深高速松溪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坤被民警带至南平**路**队**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谢某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陈薇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谢某坤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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