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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20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2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9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餐桌的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9元)。得手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盗得手机以600元人民币抵押给**店。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伟    

检察官助理  叶嘉茵    

                                 2021125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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