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小,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陈某某住所)内,容留宁某某吸食冰毒2次;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陈某某住所)内,容留宁某某、刘某甲及刘某甲的一名男性朋友吸食冰毒1次;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陈某某住所)内,容留宁某某、刘某乙吸食冰毒1次;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初,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陈某某住所)内,容留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1次;
5.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家园(陈某某朋友租住的日租房)内,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1次。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丽丹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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