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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书(荣某军、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荣某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小卡上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兴荣,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洪琼,绰号陈萍,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军、石兴荣、石某某、陈洪琼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荣某军、石兴荣、石某某、陈洪琼共同出资17万余元,由荣某军向越南籍男子“咪王”(身份不明)以每块毒品海洛因72000元的价格购买3块毒品,拿到毒品后,按照毒品买家陕西省西安市 “老胖”(身份不明)的要求,欲将毒品送至广西南宁。2019年12月11日,石某某、陈某某驾车在前面探路放风,荣某某、石某某驾车在后面运输毒品,将毒品海洛因送往广西南宁,4人在南宁市百美旅馆入住后,荣洪琼在旅馆附近以92000元每块的价格将毒品卖出。

2.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荣某军、石兴荣、石某某、陈洪琼共同出资26万元,由荣某某向越南籍男子“李小某”(身份不明)、“咪王”以每块72000元的价格购买4块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19日下午18时许,荣某军在董干镇379号界边向越南籍人员“小某”购得4块海洛因,欲将该毒品送到安徽以100000元每块的价格卖给安徽男子胡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石兴荣驾驶车牌号为云H9X***的五菱宏光牌的白色微型车去接荣某某并作为前车探路放风,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HBS***的白色越野车和陈洪琼作为后车运输毒品,途经富田二级公路新华镇牙牌村仁鹏矿业公司路段时,石某某怀疑被跟踪,便靠边停车,后车民警随即将车停在其车辆前,下车准备对该车辆检查时,石某某驾车加速逃跑,民警遂驾车追击,石某某驾车逃跑途中,叫陈洪琼将毒品从车上丢弃,并让陈洪琼电话告知前车的石和荣某某,民警驾车追至富宁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东侧公路上时,石某某弃车向公路对面逃跑,民警将其抓获,荣某某、石某某欲逃离云H9X***微型车时,被民警抓获,10分钟后,民警又在云HBS***的白色越野车后公路边发现可疑女子陈洪琼,将其抓获并押解其返回寻找毒品,民警在富田二级公路新华镇牙牌村仁鹏矿业公司路段路坎下找到4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4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406克,经鉴定,4块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依次为68.94%、69.11%、67.31%、74.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蒋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荣某军、石兴荣、石某某、陈洪琼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军、石某某、石兴荣、陈洪琼共同实施两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第二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4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桥

2020年7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荣某军、石兴荣、石某某、陈洪琼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9张。

3.扣押荣某军、石兴荣、石某某、陈洪琼分别持有的手机、现金保管于本院,车辆保存于麻栗坡县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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