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513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熊某某以200元每方的山价款购买了李某某家、岳某甲家自留山内的林木。双方约定由李某某、岳某甲提供林权证,熊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实施采伐。被告人熊某某分别办理了15.2立方米、10.1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组织工人砍伐李某某自留山林立木蓄积45.422立方米,砍伐岳某甲自留山林立木蓄积14.078立方米,共计采伐立木蓄积59.5立方米,超采3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岳某甲、虎某某、岳某乙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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