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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书(李某某、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邵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邵阳**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兼**,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9年9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邵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期间,为被告人刘某甲承包该公司美容养护项目提供便利,并收受刘某甲人民币319049元。

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邵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帮各保险公司代办车辆保险业务。李某某借口公司开展团建需要资金为名,要求各保险公司将部分代办佣金转账至他名下,共计人民币613356.49元,以上款项均用于李某某个人理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任命书及工资条、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电子数据、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刑事谅解书、支付货款相关明细、银行流水记录、退赃凭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数罪并罚。李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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