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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001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大道**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于2013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鹿虎牌电动三轮车沿锦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莲花路与锦绣大道交口东侧100米附近时,遇被害人张某某从南向北横过道路,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碰撞到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倒地,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驾车逃逸,经上网追逃,许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徐正立

检察官助理:曹静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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