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电维修,现住山东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驾车至成武县**房处,伙同在工地值守的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丁窃取黑色电脑主机及“长城”牌22英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陵县**镇**村**号,被告人许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陵县**镇**村**号,被告人许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陵县**镇**村**号,被告人许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陵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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