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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许某国涉嫌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揭阳市揭东区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15年3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9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国,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4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国,二人携带一把刀具、一把锤子和一把锥子从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浮山村来到新亨镇白石村被告人许某某家中,被告人许某某发现其丈夫许某荣正在家中,遂与被告人许某国一起用带来的工具殴打许某荣,致许某荣右侧第7、10、11肋并左侧第6、7、8、10肋骨骨折。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荣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国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许某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若在审判阶段能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当调整量刑建议;因被告人许某国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国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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