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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非法采矿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6********,汉族,大专文化,**所卫生院病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路**号,住寻甸县**镇**期**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至2018年0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委**村白泥井采石场非法开采石料进行加工、销售给朵马嘎村委会及周边村民建房,其中毛石每立方25元,公分石和砂每立方45元。许某某在非法采矿期间,非法开采砂石料四万余立方米,非法获利四十万余元。许某某在朵马嘎白泥井采石场非法开采石料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云矿协司鉴(2019)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许某某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许某某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17.16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17.168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加山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许某某能积极赔偿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损失,则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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