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徐某某海安镇徐海大道日升加油站对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人翁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没有悬挂车牌)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民警从该辆白色丰田牌锐志(没有悬挂车牌)小轿车正驾驶室座椅下面搜获被告人许某某放在该处的一支自制猎枪(枪里装有三颗猎枪子弹),在驾驶室中间储物格内搜获四颗猎枪子弹以及七颗猎枪子弹壳,同时在该辆小轿车副驾驶室储物格内搜获陈某某放在该处的一支自制猎枪(枪里装有三颗猎枪子弹)。经鉴定,该枪形物体是枪支,该子弹为自制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书、指认相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
3.建议对扣押到的涉案物品依法作出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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