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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林地内,私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板蓝根),改变了土地用途。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958平方米(11.91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地内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保证书,承诺植树造林,恢复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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