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25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55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村**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11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为建设养猪场,让巩义市某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甲帮忙租赁了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十九组村民的土地。后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向该土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平整土地。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建沉淀池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18.722亩耕地(其中1.450亩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堆放固体废弃物占用耕地17.272亩。2019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在芝田镇政府督促下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开始复耕。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巩义市公安局芝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地协议、土地租赁情况说明、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赵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12月31日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北山口镇**村**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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