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7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8******** ,满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里**)。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许某某系吸毒人员,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供自己吸食的同时亦向他人贩卖。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网约车将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吸毒人员姜某某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杰作公寓的住处向其贩卖,获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网约车将0.6克甲基苯丙胺送至金马杰作公寓贩卖给姜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3.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将0.6克甲基苯丙胺送至金马杰作公寓楼下贩卖给姜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650元。
4.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将1克甲基苯丙胺装在一个小纸盒内送至金马杰作公寓贩卖给姜某某,获毒资人民币 400元。
5.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的住处将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前来购买的吸毒人员林某某,获毒资人民币800元。
6.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乘车将0.8克甲基苯丙胺装在一个黄鹤楼烟盒内送至吸毒人员于某某位于大连保税区三十里堡的单位附近后离开。次日,被告人许某某获毒资人民币900元。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搜查扣押涉案甲基苯丙胺4袋,共计2.76克。综上,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6次,共计7.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姜某某、于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