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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11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村。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以“金鹏明”的假名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害人张某某推荐保健品。2018年2月至11月,许某某多次以孩子住院、报销医药费名义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西安分行**支行向其转账24000元。许某某电话中又谎称自己是网上著名教授“康景轩”,专治各种疑难杂症,并以康教授心脏病复发、车祸、向公安机关交纳取保金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给其转款,合计53400元人民币。案发前,许某某给张某某退还21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舒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5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两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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