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4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公寓**房的住处内,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谎称可以办理佛山市内的居住证,骗取他人财物:
1.2019年1月29日,被害人付某某看到许某甲发布的广告后,通过微信联系许某甲办理居住证。许某甲在明知办理护照不需要居住证的情况下,对付某某谎称可以办理且需收费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同)。后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给许某甲。许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4月2日至同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许某甲发布的广告后,通过微信联系许某甲办理居住证用以购车。后许某甲以支付办证费用、购买社保、投资二手车、支付购车定金等为由,骗取王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合共诈骗14611元。后许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贷款。
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公寓**房抓获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许某甲使用的手机已被扣押,赃款未起回。
综上,许某甲合共诈骗他人财物15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辉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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