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下午15时许,在百色市右江区**路**村合作银行向阳分理处,被害人梁某某在4号ATM机取款500元人民币后,把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中,后被告人许某某进到4号ATM机里时,发现ATM机屏幕显示还能继续取款,随后许某某按一次1000元人民币的提款数额键,ATM机从取款口吐出10张面额为100元的面钞,见此情况后许某某继续按了4次2000元人民币的数额键,一共取走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兴万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号码199*******;
2.卷宗壹册、光碟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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