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日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交通派出所予以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怀远县中医院、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地盗窃三部手机及四箱牛奶。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怀远县中医院老楼三楼一病房内,将住院病人汪某某的两箱特仑苏牛奶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牛奶价值人民币100元;
二、202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神经内科,将住院病人刘某某的两箱金典牛奶盗走。经鉴定,被盗牛奶价值人民币100元。
三2020年7月13日5时3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怀远县中医院住院部13楼楼梯口,趁住院病人周某某儿媳盛某某熟睡之际,将盛某某放在身旁的一部柏光金色华为8C手机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元;
四、202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21楼康复科15号病房内,将住院病人褚某某妻子刘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S手机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五、2020年7月24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怀远县中医院老楼3楼312病房内,将住院病人常某某孙女王某某的一部慕辰紫色的OPPOA11手机盗走。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十张;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