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自2019年9月初开始,受一名叫“青木堂”的男子(待查实)指使,在明知是假冒伪劣的香烟,为获取利益,先后多次分别在罗定市**农场附近公路、罗定市**高速口附近、罗定市****水泥厂对面公路、罗定市**镇**村委**小学附近晒场等多个地点为“青木堂”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从事搬运、发货的工作,从中获得“青木堂”给予的两万多元报酬。2019年10月2日凌晨,当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胡某某 (另案处理)和另一名男子(在逃)在罗定市**镇**村委**小学附近一晒场进行装卸、发货伪劣香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于现场查获双喜(软)、双喜(软经典)、云烟(紫)、双喜(软蓝红玫王)、红塔山(硬经典100 )、黄某某(软蓝)、牡丹(软)等7个品种散装卷烟,共351万支。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经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假冒伪劣卷烟总价值1745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青木堂”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从事搬运、发货的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柱天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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