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内乡县**乡**村**组自家的自留山坡上修路并砍伐林木,用来种植香菇。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许某某砍伐树木13.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勘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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