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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放火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老乔,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53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龙街道**组**号,于2019年3月31日被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通海县九龙街道元山社区元山水泥厂旁边的通海县永桥紧固件厂内,因家庭纠纷与其儿子许某乙、媳妇张某某发生吵打后,将柴油泼洒在厂内车上、一楼客厅、走廊、二楼卧室地板、床上等处欲放火,后因其使用打火机未能点燃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纵火之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因意志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景兰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318772****)。

证据目录、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_随案已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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