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底,范某某等人在**饭店王某某黄金海岸浴池、**村开设赌场期间,许某某多次在赌场参与维持秩序,2013年底,范某某等人在**村、**镇开设赌场期间,许某某多次在赌场内参与背包放爪子、维持秩序等。许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获利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成虎不起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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