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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05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至本市涧西区西苑路东方医院门口时被交警查获,后许某某被带至洛阳市东方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赵浩凯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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