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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住叶县常村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55分许,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粮油街东侧附近道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5mg/100ml许某某持有C1D驾驶证,许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从重情节,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95mg/100ml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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