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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0年9月13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因酒驾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辽B****L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七线“翡翠庄园”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刮撞,致使李某某驾车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系重度颅脑损致死,根本死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

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1389843****;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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