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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捕前住大同市云冈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许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月21日,本院以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9日、4月17日云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4月20日,云冈区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4月21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次日,云冈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大同市**商贸有限公司**许某甲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2018年度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以货款保证金名义向重庆市**有限公司支付全额货款57600元,以自提、自付运费方式购进“晶心”牌加碘食用盐和“天一井”牌食用盐两车共计64吨,后在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口泉乡等地一带联系万隆、喜来顺等多家超市、便利店以每大袋(25千克)45-5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19年7月25日,大同市**管理局**法队在大同市**土产公司大院许某甲租用的库房内查扣其尚未销售出去的重庆**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的“晶心”牌加碘食用盐和“天一井”牌食用盐共计47.47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相关规定,但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根据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不能认定许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兴亮,曾用名许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0071622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姜屯镇罗岗村,捕前住大同市云冈区花园街2层46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许兴亮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许兴亮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月21日,本院以许兴亮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9日、4月17日云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4月20日,云冈区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4月21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次日,云冈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大同市云冈区味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许兴亮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公司与重庆市盐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2018年度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以货款保证金名义向重庆市盐业有限公司支付全额货款57600元,以自提、自付运费方式购进“晶心”牌加碘食用盐和“天一井”牌食用盐两车共计64吨,后在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口泉乡等地一带联系万隆、喜来顺等多家超市、便利店以每大袋(25千克)45-5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19年7月25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在大同市云冈区口泉土产公司大院许兴亮租用的库房内查扣其尚未销售出去的重庆盐业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的“晶心”牌加碘食用盐和“天一井”牌食用盐共计47.47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兴亮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相关规定,但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根据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不能认定许兴亮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兴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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