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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新疆呼图壁县城镇**路**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包新疆军区副产品生产基地400亩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承包期限是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许某某在承包该土地期间,在承包的土地的周边种植了部分杨树。2019年底合同到期,许某某欲将种植的树木出售。经他人介绍,许某某按照每吨树木400元的价格将承包地四周的树木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7月14日9时许,许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默许王某某对树木进行砍伐,王某某雇佣他人对200余株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共计259株,材积为25.9722立方米,价值为675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59株树木及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斧头一把由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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