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241981********,藏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
移送起诉情况 |
本案由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班某某为了修建自家大门,于2020年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携带家中的油锯和斧子,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6林班9小班、11小班内,用一天的时间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8棵,并加工成1.4米至6.6米的原木10根。4月27日班某某指认了盗伐后遗留在现场的8个伐桩(规格详见《检尺单》)。经鉴定,8棵云杉树的立木蓄积为8.2399立方米。 |
证据清单 |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斧子一把、油锯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记录表等;3、证人证言:班某、郎某、代某、旦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
认罪认罚情况 |
侦查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自愿认罪承诺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
量刑意见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200元。 |
审理程序建议 |
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盗伐云杉树8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察员:杨英华 2020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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