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解某某和艾某某经事前共谋,在合肥市经开区**小区门面房**室**超市内先后摆放二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仅使用一台),盈利均分。截止2019年2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两人共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
另查, 2019年2月,被告人解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馆” 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未获利;在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花园小区**栋**室“**超市”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获利约400元;在合肥市经开区耕耘路 “**超市”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获利约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接授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2、物证:壹元硬币;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解某某、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 侦查实验笔录;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艾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及资金结算服务,收取回扣,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解某某、艾某某违法所得累计数额1562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解某某、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艾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光盘壹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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