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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检诉刑抗〔2019〕5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观检诉刑抗〔2019〕5号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8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因认罪认罚得到一审判决从轻处罚,却又以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因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一审判决并未超出本院量刑建议的幅度,被告人李某某上诉违背了认罚的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幅度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后其又上诉,导致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丧失。为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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