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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5********,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镇**村**屯**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段时,被顺德交警大队容桂中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41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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