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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4********,汉族,小学,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还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2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一辆桂L****5小车,在右江区**乡**交叉路口,与被害人梁某某的桂L****5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8mg/100ml。

本院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认定的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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