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9********,壮族,小学文化,普通群众,广西西林县人,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L****0号中型货车搭载覃某乙和韦某某沿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八行-月亮田村屯道路由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岩腊村月亮田屯往普合苗族乡普合村八行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八行-月亮田2KM+980M处时,驾驶的车辆驶出路外并翻下路坎,造成覃某乙、韦某某受伤,桂L****0号中型货车损坏,覃某乙经送往百色市**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韦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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