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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6********,壮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港北区**路**小区**号。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4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港市港北区**栋**号。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4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石柱南小区188号覃某某家中以85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袋毒品冰毒给覃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当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将从韦某某处购买的其中一小袋净重0.3克的毒品冰毒在贵港市港北区三中旁边中国石油加油站以38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从中获利80元,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韦庆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英禄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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