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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覃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覃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620元。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肇庆市高要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在被告人覃某租住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石林二甲村兴园组39号出租屋缴获尚未销售的散装和盒装卷烟一批(合计21个品种4508条,价值人民币892960元)。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覃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卷烟合计39.0285条、烟丝3.3434公斤(价值人民币3652.97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布包一个,赃款人民币1620元;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而销售,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欧阳继

检察官助理 梁森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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