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覃广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号。2018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广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覃广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覃广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街路一巷1号住宅处,入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一楼车库内的一辆红色台某某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5元)盗走。
2020年1月14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某区**号门前抓获被告人覃广平。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覃广平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覃广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广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覃广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覃广平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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