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01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涂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涂某某在本案事实和证据均无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不符合适用认罚认宽制度的条件,原基于其认罪认罚做出的从宽处罚的判决失去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因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01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量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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