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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01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涂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涂某某在本案事实和证据均无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不符合适用认罚认宽制度的条件,原基于其认罪认罚做出的从宽处罚的判决失去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因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01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量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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